鑫慷嘉騙局揭秘:高收益陷阱與血本無歸的投資警示

鑫慷嘉騙局揭秘:高收益陷阱與血本無歸的投資警示

引言:投資的糖衣與毒藥——「鑫慷嘉」騙局深度解剖

各位看官,最近幣圈、投資群裡,「鑫慷嘉」這三個字可謂是刷屏了。什麼迪拜黃金交易所中國分站,聽起來就金光閃閃,穩賺不賠的樣子?錯!大錯特錯!在我劉正要看來,這根本就是一場披著高科技外衣,實則low到爆的龐氏騙局。別跟我說什麼區塊鏈、大數據,這些高大上的詞彙,在騙子手裡,不過是忽悠你口袋裡錢的工具罷了!

我這人說話直,不怕得罪人。有些人可能覺得我危言聳聽,但事實勝於雄辯。2023年開始冒頭,打著「迪拜黃金交易所中國分站」的名號,先是原油期貨,後是什麼大數據投資、外匯投資、虛擬貨幣投資,換湯不換藥,都是為了讓你掏錢!

交1000 USDT的入門費,就能成為會員,還搞什麼「軍事化」管理,一層一層拉人頭,搞返利?這不是傳銷是什麼?別跟我說什麼「創新模式」,傳銷的本質就是用後面的人的錢,填補前面的人的坑!

今年6月26日,鑫慷嘉平台直接關閉提現通道,200萬投資者血本無歸,老闆捲走180億,還用USDT混幣洗錢?簡直是喪心病狂!

有些人可能還抱有幻想,覺得自己能逃過一劫。我告訴你,趁早死了這條心吧!迪拜官方早就發聲明了,根本沒有什麼中國分站!國內相關部門也早就發出警示了!可惜啊,總有人不見棺材不掉淚,非要等到錢都沒了,才來問我該怎麼辦。早幹嘛去了?

「鑫慷嘉」詐騙內幕:一場精心策劃的財富收割?

虛假光環:迪拜黃金交易所的李鬼魅影

說到「鑫慷嘉」這個騙局,最讓人氣憤的就是它盜用「迪拜黃金交易所」的名號。迪拜黃金交易所(DGCX)是什麼地方?那是中東地區首屈一指的衍生品交易所,聽起來就高大上,能唬住不少人。但「鑫慷嘉」呢?不過是個山寨貨,徹頭徹尾的李鬼!

他們利用人們對「迪拜」、「黃金」這些關鍵字的信任,把自己包裝成一個高大上的投資平台。實際上呢?DGCX早就發聲明撇清關係了!可笑的是,還是有人視而不見,一頭栽進去,真是應了那句老話:貪小便宜吃大虧!

組織架構:軍事化管理的傳銷本質

更扯的是,這個「鑫慷嘉」還搞什麼「軍事化管理」。我呸!什麼玩意兒!不過是傳銷組織那一套,換湯不換藥!一層一層的層級,一層一層的返利,說白了就是拉人頭。拉的人越多,賺的越多,這不是傳銷是什麼?

他們還會給你洗腦,說這是「團隊合作」、「共同致富」。放屁!這根本就是利用人性的貪婪,讓你變成他們收割韭菜的工具!那些所謂的「領導人」,不過是站在金字塔頂端,吸食底層會員血汗的寄生蟲!

崩盤前兆:提現通道的無預警關閉

任何龐氏騙局,最終的結局都是崩盤。而崩盤的信號是什麼?就是提現困難!「鑫慷嘉」也不例外。6月26日,平台突然關閉提現通道,這意味著什麼?意味著老闆要跑路了!意味著你的錢,要打水漂了!

可悲的是,直到這時候,還有人抱有幻想,覺得平台只是「系統升級」,過幾天就能恢復提現。我只能說,這種人不是蠢,就是壞!醒醒吧!人家都準備捲款跑路了,你還在做白日夢?

法律警示:為何總有人執迷不悟?

其實,早在「鑫慷嘉」爆雷之前,國內就已經有相關部門發出警示了。但我發現,總有些人對這些警示視而不見,甚至還有人跑到我的視頻下面留言,質疑我的判斷。我真是替他們感到悲哀!

為什麼會這樣?我覺得有幾個原因:一是貪婪,二是無知,三是僥倖心理。他們總覺得自己能比別人聰明,能逃過一劫。但事實證明,在騙子面前,再聰明的人,也會被耍得團團轉!所以,我奉勸各位,投資有風險,入市需謹慎!不要輕易相信那些「穩賺不賠」的鬼話!

「鑫慷嘉」的罪與罰:傳銷?非法集資?司法困境與背後的利益考量

罪名迷霧:傳銷與非法集資的界定之爭

「鑫慷嘉」這種搞法,到底該怎麼定罪?這是個很tricky的問題。是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?還是非法集資犯罪?這兩者之間,可是有天壤之別的!站在我這個法律人的角度,這兩種罪名都有可能,但最終會定哪個,背後可就大有文章了。

傳銷罪,大家可能比較熟悉,就是拉人頭,搞層級,靠後面的會員供養前面的會員。非法集資呢,就是未經批准,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,承諾還本付息。這兩種罪名,最大的區別在於,非法集資通常會涉及到投資款的返還問題,而傳銷則一般不會。

司法實務的兩難:返還還是罰沒?

這就涉及到一個很現實的問題:如果按照非法集資來定性,那麼,這180億的贓款,要怎麼返還給200萬投資人?這可是一個天文數字!光是統計、聯繫、核實身份,就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。更何況,這筆錢還是以USDT的形式存在的,是要把USDT還給投資人,還是要把USDT變現成人民幣再還?這又是一個難題!

但如果定傳銷罪,那就簡單多了。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中,很多情況下,傳銷案裡是沒有「受害人」的。為什麼?因為大家都參與了拉人頭,都想從中獲利,所以,涉案款項全部罰沒,充公!

傳銷定罪的「好處」:充盈國庫與簡化流程

你沒聽錯,罰沒充公!這意味著什麼?意味著這180億,直接進入國庫,充盈財政!而且,省去了大量返還投資款的麻煩,簡化了司法流程!這對於司法機關來說,簡直是天上掉餡餅!

當然,我這麼說,並不是說司法機關會故意偏袒。但是,在實際操作中,這種利益考量,是不可避免的。畢竟,誰也不想接手一個燙手的山芋,對吧?

律師的堅持:法律、證據、事實,一個都不能少

但是,作為一個有良知的律師,我必須要說,定什麼罪,應該按照法律、證據、事實來認定!不能因為返還投資款麻煩,就隨便定個傳銷罪!不能因為充盈國庫有利,就犧牲投資人的利益!

所以,我接下來的討論,都是建立在一個假設的基礎上:假設司法機關最終定的是傳銷犯罪。在這種情況下,投資人的錢,還有機會拿回來嗎?

血本無歸?傳銷犯罪中,投資人的錢還有機會拿回來嗎?——從司法實踐看希望與絕望

「非法所得」的魔咒:錢進國庫,一去不回?

這是所有「鑫慷嘉」受害者最關心的問題:我投進去的血汗錢,還有沒有機會拿回來?我必須很遺憾地告訴你,在當前的中國大陸司法實踐中,涉及傳銷犯罪的資金,極少有機會返還給投資人!這就像一個魔咒,一旦你的錢被認定為「非法所得」,基本上就跟你要說再見了。

根據我國刑法、刑訴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,一旦行為被認定為違法犯罪,公安機關、檢察機關及法院通常會把平台吸收的資金視為「違法所得」或「犯罪工具」,依法查封、凍結、扣押,然後,最終罰沒上繳國庫!就像無錫市惠山區法院的判決一樣,明明白白地寫著呢:

這意味著什麼?意味著你的錢,已經被貼上了「非法」的標籤,國家要把它收回去!你可能覺得不公平,但這就是現實!

社會秩序至上:投資人也是「幫兇」?

為什麼會這樣?因為在司法機關看來,處理傳銷案件的首要任務,是打擊犯罪、維護金融秩序!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,本身就規定在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罪」這一節下,這說明了什麼?說明了維護市場秩序,比保護個別投資人的利益更重要!

更何況,很多參與傳銷的「投資人」,也並非完全無辜。他們明知道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,但還是為了高額的回報,參與其中,甚至還拉人頭,助推平台的擴張!從某種程度上來說,他們也是「幫兇」!

所以,司法機關對所謂「返還投資人資金」的態度,普遍審慎。畢竟,如果把錢都還給投資人了,那誰來承擔維護市場秩序的責任?

資產轉移的黑洞:追討無門的絕望現實

更可怕的是,很多傳銷平台在運作過程中,早就把資金轉移到境外,或者通過虛擬貨幣洗錢了。等到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時候,涉案資產已經所剩無幾!就算你打贏了官司,也根本沒錢可執行!

想想之前的「雲聯惠」、「善心匯」等重大傳銷案件,數以億計的資金被法院罰沒,投資人幾乎血本無歸!可以預見,「鑫慷嘉」案,最終的結果,也極有可能是一樣的!絕大多數資金,都將歸國家所有,你只能眼睜睜地看著,欲哭無淚!

黑暗中的微光:少數返還案例的啟示

當然,凡事都有例外。在極少數的案例中,法院還是會判決返還投資人的損失。比如在蔡某某、吳某某傳銷案中,法院就明確指出,普通投資人是傳銷案的被害人,相應的財物應該予以退賠。

還有火某傳銷犯罪案,法院也判決火某退賠37名被害人的投資款。

這些案例,就像黑暗中的微光,給絕望的投資人帶來了一絲希望。但是,我必須要提醒你,不要過於樂觀!

別抱幻想: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

即使有這兩個判例存在返還被害人的情形,也並不代表新的傳銷犯罪案件的審理,就應該按照這個口徑來。畢竟,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!法官在審理案件時,並不需要完全參照之前的判例。而且,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中,罰沒仍然是主流!

所以,我奉勸各位,不要抱有太大的幻想。在傳銷犯罪中,想要拿回自己的錢,難如登天!

USDT投資的暗黑面:你以為的「避風港」,其實是法律的「真空地帶」

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:一場「皇帝的新衣」?

「鑫慷嘉」這個案子最特別的地方,就是它用USDT來進行投資。很多人可能覺得,我投資的是USDT,不是人民幣,而且USDT是虛擬資產,有財產屬性,法律應該保護我吧?如果你這麼想,那就大錯特錯了!這簡直就是一場「皇帝的新衣」,你以為你穿的是金縷玉衣,其實你什麼都沒穿!

早在2017年,央行等七部委就發布了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》,明令禁止虛擬貨幣交易!2021年的「9.24通知」更是重申: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此類業務活動!

這意味著什麼?意味著無論你投資的是USDT、比特幣,還是以太幣,你的投資行為在中國法律體系內,都是不受保護的!即便你虧損了,或者平台跑路了,法院很可能都不會支持你的民事追償請求!所以,別再幻想著法律會保護你的虛擬貨幣投資了,那根本就是一場空!

「承認財產屬性」≠「支持合法交易」:一字之差,天壤之別

我知道,有些人可能會說,有些司法判決中,也承認虛擬貨幣具有一定的「財產屬性」,可以作為盜竊、詐騙等犯罪對象。但我要告訴你,這是兩碼事!承認財產屬性,不等於支持合法交易!這就像承認刀具有殺人屬性,不等於允許你拿刀殺人!

法院承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,只是為了明確「虛擬幣可以被偷、可以構成犯罪對象」,而不是說「可以交易、投資合法」!這一區別非常關鍵!承認其存在,不代表允許其流通,更不代表保護其投資!

所以,別再混淆概念了!法律承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,並不意味著你就可以隨意進行虛擬貨幣交易!更不意味著你的虛擬貨幣投資,就能得到法律的保護!

USDT涉案資產的歸宿:國庫永遠是最終贏家?

就算你投資的是USDT,就算「鑫慷嘉」案涉案的資產是USDT等虛擬幣,公安機關仍然會依法凍結、扣押!然後呢?在定罪之後,這些USDT會被怎麼處理?毫無疑問,它們會被轉換為法幣,然後歸入國庫!

如果「鑫慷嘉」案件以傳銷案處理,那麼,平台吸收的大量USDT資產,最終的歸宿,還是國庫!投資人想要從中獲得返還,簡直是癡人說夢!

所以,我再次奉勸各位,不要再迷戀虛擬貨幣了!它不是什麼投資的避風港,而是一個法律的真空地帶!在這裡,你得不到任何保護,只能自求多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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